本报讯近日,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对泸州市首例生产、销售病死猪肉案作出一审判决,12名被告一审分别领到了1—5年的刑期,并处以罚款。
法院审理查明:2011年,被告人张天文受他人雇佣从事病、死猪肉的收购活动,期间以每公斤2至4元不等的价格两次收购了被告人段明均所送的乌檀病死猪肉约300斤。
2012年初,被告人刘俊良、张天文共谋通过经营病、死猪肉的方式谋取利益。在2012年2月至6月期间,由被告人杨代华、王昌得、车德明、谢仁焱、牟昌权、殷仕高、杨志云等人收购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猪处理后以每公斤2至6元不等的价格提供给被告人刘俊良、张天文。至当年6月中旬被查获为止,被告人刘俊良、张天文收购病死猪肉共计38吨,涉案金额15万余元。
被告人刘俊良、张天文将收购的病死猪肉经过宰杀加工后将瘦肉、三线肉、排骨、肥肉等运送至泸州利农食品有限公司冻库进行冷冻待售。在此期间,被告人刘俊良、张天文以每公斤4至14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魏永红8.575吨、被告人杨兴国2吨、林叶均2.875吨、白锦先约0.水罂粟6吨,销售金额达10余万元。被告人杨兴国、林叶均、白锦先将所购买的病、死猪肉加工成腌腊制品后,分别在各农贸市场上进行销售。
案发后,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俊良、张天文处查获未销售的病死猪肉21.995吨,在被告人杨代华、车德明、谢仁焱处扣押病死猪肉0.7吨。
大白山茶根据上述确凿事实,法院在认真审理查明后,遂作出了对张天文、杨代华、王昌得等12名被告人因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判决。刘俊良、张天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30万元;杨兴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15万元;林叶均、杨代华、车德明、王昌德、谢仁焱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到10万元不等;牟昌全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;白锦先、殷仕高、段明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5000元到1万元不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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